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1年09月17日17:48 | 來源:清廉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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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7日,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劍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劍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劍利用擔任江蘇東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裁,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江蘇蘇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問題協調、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3萬余元。2014年至2018年,張劍在擔任江蘇匯鴻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書記、董事、董事長、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令下屬公司以合作業(yè)務的形式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累計挪用公款人民幣1266萬余元;徇私舞弊違反相關規(guī)定,擅自決定收購相關股權或超計劃減持相關股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劍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張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 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
(責編:耿志超、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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